管辖权异议
异议人:广州璞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xx。
被异议人:昆山细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xx。
异议人认为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昆山细川纺织有限公司诉广州璞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存在错误,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没有管辖权的书面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可见,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应当对涉及管辖权的证据进行审理查明。而被异议人虽然提供了三份销售合同,但经异议人核查,异议人并未与被异议人签订过书面合同,请人民法院核实被异议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以原件作为考量管辖权约定的基础。
二、即使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立有如被异议人所举证的书面管辖权约定,该约定应归于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被异议人提供所谓约定,并未写明上述五个管辖地的任何一个所在地进行管辖,而是模糊称:“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此显约定不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现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现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即使按“一方起诉该一方就有管辖权”的含义理解,但如双方都进行起诉,则出现协议管辖出现两个法院的情况,这显然违反了协议管辖惟一性原则,应为无效。
三、本案应移交异议人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本案理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据被异议人所称货物发往广州货运点等陈述,合同履行地亦为广州市。即,无论何种情形,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异议人认为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望贵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广州璞佳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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