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广东xx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
电话:
第三人:葛x,男,汉族,19xx年9月1日生,住xx。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对第三人的白云工认(2016)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并未收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自第三人葛x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2月下旬原告收到证据材料后方知存在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错误。
1,认定书所载事故时间:2015年9月12日系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首先,此时间与其仲裁庭审时自认的2015年9月7日自相矛盾;其次,依据其亲笔书写的“解除劳动关系书”,及“工伤回国申请书”均显示事故发生日为2015年9月9日之前。
2,第三人工伤认定过时效。事故发生日无论以“解除劳动关系书”,及“工伤回国申请书”显示的2015年9月9日前,还是以第三人自认的2015年9月7日均明显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认定工伤时效。
三、第三人明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方才提供虚假信息说其2016年9月才发生事故,以便获取工伤认定书,这是对事实的不尊重,亦是对行政机关的欺诈!
综上,原告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超过时效,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xx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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